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3执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宇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落别乡牛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088474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月亮河乡花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356378813C。
法定代理人:***,系该乡乡长,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10032434。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黔020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六枝特区宇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款为2661878元,案件受理费14048元,执行费为29019元,并承担判决书载明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履行了执行费29019元和执行标的款122981元,余款一直未履行。判决书载明的相应利息为153860元(2661878×4.35÷100×485÷365(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12月28日为485天)=153860.19),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9609元(267.5926×1.75×79(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3月16日为79天)=36994.68,(267.5926-12.2981)×1.75×73(2020年3月17日至5月29日为73天)=32613.87),以上款项还有2776414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在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财政所零户统管账户820000000002294425的存款2776414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在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财政所零户统管账户820000000002294425的存款24300元;
解除对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在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财政所零户统管账户820000000002294425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