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申1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营宏泰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军,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营宏泰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0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8月16日,再审申请人东营宏泰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宏泰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宏泰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成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