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47岁,华池县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59岁,华池县人,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陕西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