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925号
原告:盐城市成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贾林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科。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鸿音路611号4幢3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盐城市成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邦工业科技集团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调解,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成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盐城市成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夏佳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