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230号
原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琪,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沛,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嘉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天马村五社洞湾。
法定代表人:曾祥凯。
原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嘉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2022年8月29日,原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楼 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