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271号
原告: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2号3002-1#**G07室(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