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271号 原告: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2号3002-1#**G07室(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大唯机电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