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409号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9-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