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409号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9-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