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87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 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bji02110280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主办网站(域名shibangchina.com)首页及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鉴于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管辖标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理其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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