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5741号
原告:枣庄市诚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西侧原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诚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枣庄市诚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诚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