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7780号之一
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7号住宅2单元储藏室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58,315元),由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8,2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