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4173号
原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旧州路中段***三幢1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解中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