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89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虹,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715696。

被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旧州路中段恒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DJ6EXT。

法定代表人:解中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610399859。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军力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