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106号之一
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5栋502。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3DMR-6。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总经理。
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17元由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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