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10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5栋502。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MA4L3DMR-6。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了(2021)湘0121民初710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申请人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