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民初147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国,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6元,由***负担。
审判员*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