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88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