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88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5元,减半收取634.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晓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