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中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273号
原告: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汪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彬彬,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中,男,生于1983年2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马亮,男,生于1993年5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王涛,男,生于1989年1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张衡,男,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鲍军华,男,生于1983年1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詹鑫,男,生于1991年9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王波,男,生于1987年11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马力宁,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马杰,男,生于1996年9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吴祥,男,生于1988年11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吴兴,男,生于1992年11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姚春庆,男,生于1990年6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卢广岩,男,生于1994年4月6日,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王振,男,生于1988年12月24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阮桥镇。
被告:刘先和,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王涛,男,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18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锐,男,生于1987年4月13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冷艳,女,生于1987年11月15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生于1977年2月14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治才,男,生于1990年4月15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亚超,男,生于1990年6月24日,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何芳芳,女,生于1990年6月26日,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培凯,男,生于1965年10月7日,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闯,男,生于1989年11月5日,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
被告:丁力,男,生于1983年6月18日,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男,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中,男,生于1983年2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晶晶,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峰,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安徽省颖上县人,住安徽省颖上县。
第三人:达天飞艇(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许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利,男,生于1953年9月10日,汉族,北京市人,系该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等27人、高峰、第三人达天飞艇(宁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等27人、高峰、第三人达天飞艇(宁夏)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等27人、高峰、第三人达天飞艇(宁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宁夏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宝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聪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