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7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2号左岸右岸公寓1号栋1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762606XN。
法定代表人:廖剑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5245G。
法定代表人:岳强。
上诉人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拓
审判员*兴旺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