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1157号之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61346.96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担保金额以2961346.96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61346.9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