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5051号
原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工业区***1-1号华强云产业园厂房2栋2楼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2号左岸右岸公寓1号栋1210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51157号民事判决,原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粤03民终173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7)粤0304民初5115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4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54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 雅 斯
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