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彭秀章诉被告宜宾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翠屏民初字第2345号
原告:***,女,四川省南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都花园8幢2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团结路金江银座7楼8号。
法定代表人:沈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宾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宾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为2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