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信义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576358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