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信义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576358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翠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575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