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8439号
原告:重庆渝新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29号3幢2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7XHR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总部城C区1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K49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渝新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渝新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新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