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4民初151号
原告宜宾市华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朕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华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华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华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宜宾市华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德泉
书记员 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