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1521民初4138号
原告宜宾市筑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景园林)与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振鸿公司)、第三人四川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景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明、被告振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建、第三人联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贾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筑景园林公司与被告振鸿公司就李场镇北半球最晚熟大塔荔枝产业园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筑景园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勘验和设计,并向被告振鸿公司交付了景观方案图和部分施工设计图,被告振鸿公司及第三人联润公司在施工中已实际采用,被告振鸿公司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中没有预付设计费用的约定,原告筑景园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被告振鸿公司预付2万元设计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振鸿公司拒绝预付设计费用,不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原告筑景园林公司请求解除《工程设计合同》的主张,是建立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上,本案不具有不可抗力情形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振鸿公司也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等情形,原告筑景园林公司主张解除《工程设计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是按《2002年勘察设计取费定额》计算后按总额的60%支付给原告。按此标准并结合与业主单位项目标的计算出设计费总额为[业主单位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万元,其中景观部分为500万元,按照业主施工图财评评审的投资额计算设计费,下浮比例为36%,并按照业主合同价款的60%计算],即设计费用约为101500元[20,9万元(收费标准基价)×1.10(专业调整系数)×1.15(工程难度系数三级)×64%(合同下浮比例)×60%(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比例)]。设计费支付方式为,被告按与业主单位签订主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和方式,以被告提供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为准。业主施工图财评评审既是设计费的计算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案涉工程的验收、结算及财评依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76125元,并从2018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其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李场镇北半球最晚熟大塔荔枝产业园建设项目化(EPC+F)由叙发改农经[2018]27号批准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项目业主单位为叙州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告筑景园林公司与被告振鸿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就该项目大塔荔枝园荔枝溪及母本园工程部分设计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将该部分项目景观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交由原告设计,设计范围90740平方米,未约定原告完成景观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时间。设计费用按《2002年勘察设计取费定额》计算后按总额的60%支付给原告。按此标准并结合与业主单位项目标的计算出设计费总额为[业主单位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万元,其中景观部分为500万元,按照业主施工图财评评审的投资额计算设计费,下浮比例为36%,并按照业主合同价款的60%计算],即设计费用约为101500元[20,9万元(收费标准基价)×1.10(专业调整系数)×1.15(工程难度系数三级)×64%(合同下浮比例)×60%(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比例)]。设计费支付方式为,被告按与业主单位签订主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和方式,以被告提供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为准,被告在业主单位约定费用到账次日按约定比例支付原告指定的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并安排了专业设计师团队进行现场勘验和设计,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交付了景观方案图和部分施工设计图。2019年4月19日,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金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与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局就李场镇北半球最晚熟大塔荔枝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签定《EPC+F总承包合同》,共同承建李场镇北半球最晚熟大塔荔枝产业园建设项目,并采用了原告宜宾市筑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景观方案和部分施工设计。2018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的联系人在微信聊天中,因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预付2万元设计费用,被告方不同意,明确表示按照事前约定的办。而被告方要求原告将图纸转成pdf发送给被告,原告方未配合。双方在合作中出现分歧,酿成纠纷。致原告诉讼来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及财评等相关依据,也未提供主单位付款时间及金额。
驳回原告宜宾市筑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原告原告宜宾市筑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仕新
审 判 员 何长彬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书 记 员 唐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