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9154号
原告: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M8FH7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中国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2幢2单元2楼13号、14号。
法定代表人:马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翮,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5P50N0H,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三角街南段38号4楼0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碧玉。
原告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本案需要分别重新起诉为由,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唐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