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光华锦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9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光华锦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肖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光华锦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成都光华锦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成都光华锦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光华锦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骥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