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3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弘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光华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车辆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系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