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707号之一
原告: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BYL42。
法定代表人: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峰,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大道天井沟用代码91511304MA6ATRU0X2。
法定代表人:贾晰茹。
原告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0元,由原告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