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707号

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BYL42。

法定代表人: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峰,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大道天井沟用代码91511304MA6ATRU0X2。

法定代表人:贾晰茹。

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川1304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账号为48×××93的账户存款17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账号为48×××93的账户存款1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艺陶

书 记 员 贾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