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财保47号

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4栋11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杰锋(特别授权),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琦(特别授权),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大道天井沟。

法定代表人:贾晰茹。

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银行账户(账号为48×××93)存款170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限额财产价值170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千佳汇邦家具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银行账户(账号为48×××93)存款1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小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