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463号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星朋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西顺城街75号5层501、502(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朋,总经理。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星朋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