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62号

原告: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邢小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凌珲,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

法定代表人:胡鑫,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款项61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684.9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原告的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3月5日,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东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方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谭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