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胡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生,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16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