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51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远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若,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宜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豪宜佳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主张其权利。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琳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豪宜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先远科,被告(反诉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宜佳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向豪宜佳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1988.9元;2.***向豪宜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总价1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为2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豪宜佳公司明确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51988.9元的计算方式为“未付工程价款32500元(质保金除外)加上增项价款19488.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豪宜佳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鰻樂の屋日料店(清江西路店)”装修工程发包给豪宜佳公司施工,工程造价13万元,工程最后结算按实际产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如***拖欠工程款则应向豪宜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增加工程项目,由此增加工程价款19488.9元。现豪宜佳公司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经验收合格且交付***投入使用,而截止起诉之日,***尚欠豪宜佳公司51988.9元(质保金除外)工程款未支付。经豪宜佳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现豪宜佳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对本诉辩称,1.双方因价格差距过大未达成合意,也未签订关于增项的任何文件,而豪宜佳公司擅自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故***不应支付19488.9元;2.关于第四期工程款,应该是双方确认工程成果后按实际支付,而支付的费用应当减去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及造成的损失;3.***提出解决方案,希望豪宜佳公司尽快按合同约定完成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否则***可以拒付余下工程款,截止至8月25日仍未有任何整改行为,也未对***的方案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豪宜佳公司同意***方案,所以***不应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存在违约行为。
***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解除豪宜佳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2.豪宜佳公司向***支付因工期延期交付产生的损失2.8万元;3.豪宜佳公司因迟延交付具有瑕疵的工程给***造成的损失,暂计2.4万元;4.豪宜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损失范围为“1.维修整改的人工与材料费用、营业损失;2.因施工不合格造成了四桌区域无法安排顾客落座的营业损失;3.因装修质量较差,未达成施工图的效果,造成用餐环境质量降低,影响门店整体形象。”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与豪宜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30天,合同包干价13万元,并约定“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乙方才予实施”。合同签订后,设计师未实际负责安排豪宜佳公司员工施工,且频繁更换负责人和员工,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等情况,而豪宜佳公司未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增项的施工,改变***的装修风格。经***多次催促,要求豪宜佳公司进行整改及结算,但豪宜佳公司一直未实际整改,也拒绝按合同标准验收结算。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豪宜佳公司对反诉辩称:1.***提前使用案涉工程开展营业,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此时已经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2.双方协商将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如提前使用案涉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而***于2020年8月8日实际使用案涉工程,视为在当日验收合格。后,双方又协商将案涉工程的增项,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工期进行顺延,不存在工期逾期的情况;3.***的第二项与第三项诉讼请求存在重复,无论***主张的何种损失,其需要举证证明损失的标准及范围、计算方式、损失已实际发生、损失与豪宜佳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2日,***(发包方、甲方)与豪宜佳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载明:甲方将位于清江西路××号附7号“鰻樂の屋日料店(清江西路店)”,面积110㎡,工程造价13万元,……商定工程总施工期为30天(以物业核发的进场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自2020年6月23日开工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3日竣工验收。如……因甲方提出增、减项目而造成较大设计变更……非乙方原因而隐蔽工程验收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等影响施工……。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20%工程款26000元,施工进行至隐蔽工程验收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30%的进度款39000元,成品安装验收交付给甲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26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25%工程款32500元,余下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拖欠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乙方施工超出约定工期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因影响甲方店铺正常开业应承担甲方一切损失。……由甲方及时同乙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构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甲方如需要设计变更,必须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新图纸确认后,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乙方才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乙方给甲方递交的洽商单5日内未做答复,则视为甲方默许。……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如工程未经甲、双方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甲方5日内不进行验收,则双方视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为1年。……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工程总造价金额根据实际施工项目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做增减项金额调整,增减项金额在二期款中一次付清。
同日,***(甲方)与豪宜佳公司(乙方)签订《施工项目补充协议》,载明:施工工期从合同签订后次日计算,30天交付验收……装饰灯卫生间洁具、厨房设备、客用桌子及软装由甲方负责采购,乙方负责配合安装……付款方式为20%+20%+30%+25%+5%,具体支付进度分为:施工进场前期/所有隐蔽工程完工验收达标/室内外所有基础类工程完工达标/室内外所有饰面工程完工达标/整体项目竣工三方验收达标。……本工程为(室内装饰施工图及效果结构图,结构补充设计图部分)一口总包价,相关施工图和效果图所有表达的内容均为制作内容,如有增项需由设计方、甲方、乙方三方签字认可为准,乙方不得擅自认定相关工程项目的属性。附《工程报价清单》。
***代表赖德华与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赖总,您先看下这个变更单,里面有啥疑问的我们再对接一下。赖德华:……我也基本上没得问题哈,项目首先是我确认,但是我说的刚才几个问题,你在综合一下。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这个肯定是前期跟您确认的,至于后面是否需要算钱,我们都可以再谈的。赖德华:……就是先确认项目,再确认完了后实际施工的这个量,到时我们收的时候肯定是按实际量的单价,后期该怎么算怎么算……。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我们先确认价格,到时候按实收方都可以。赖德华:……我们已经确定了……只是说我们在价格上的一个审核……我们审核后的以上增项部分最终价格为7000元,请核实确认。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您确认了项,到时候该做的我们也会做着走。赖德华:延期28号又至2号的工期,今天2号了,现场还是交付不了……今天已经4号了……原计划全部打乱,6号8号对外营业根本不可能了。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这个确实是我们这个当时管理人员,出了些问题,确实是没有把这个看明白,所以调整了,就是返工的活确实比较多,我们也得抓紧时间调整。”
审理中,豪宜佳公司称,已与***对增项进行协商,在经得***同意后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且***于2020年8月8日已经实际使用案涉工程进行营业。豪宜佳公司提交了美团点评截图、案涉工程现场装修图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对于增项并未与其协商。
***另称,豪宜佳公司对案涉工程并未装修完成,且拖延工程期限,造成了***损失,***为的减少损失,才在2020年8月8日使用案涉工程进行营业。***提交了与豪宜佳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设计图纸作为证据予以佐证。
***还称,因豪宜佳公司在装修案涉工程时有电线、灯带暴露在外,担心安全问题未让客户入座就餐。***提交了案涉工程装修现状图片及录像(拍摄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作为证据予以佐证。豪宜佳公司对均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1.《施工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2.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3.延期交付工程损失如何认定;4.案涉工程是否具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施工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涉案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自认在2020年8月8日已投入使用,且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应认定为***擅自使用。而***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抗辩拒付工程款及解除合同,本院不予采纳。现***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应依约定履行。故对豪宜佳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32500元(13万元×25%)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豪宜佳公司主张增项费用19488.9元,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仅对增项7000元进行了确认,而豪宜佳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他增项认可,对于增项部分可以认定为7000元。故***应向豪宜佳公司支付工程39500元(32500元+7000元)。
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如***拖欠工程款应向豪宜佳公司支付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作为合同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是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本院根据合同性质、履行风险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损失,酌定调减违约金为未付工程款3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期交付工程损失。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豪宜佳公司未按约定在2020年7月23日交付案涉工程,且豪宜佳公司一直延期交付案涉工程,而***于2020年8月8日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故可以认定豪宜佳公司将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8日交付给***。双方在微信聊天记中已协商将工程交付期延期至2020年8月2日,但豪宜佳公司的2020年8月2日未交付案涉工程,故豪宜佳公司延期7天(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8日)交付工程应当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豪宜佳公司延期交付应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性质、履行风险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损失,可以认定豪宜佳公司应向***支付违约金14000元(7天×2000元/天),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应向豪宜佳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元(39500元-14000元)。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具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失。现***主张因维修整改的人工与材料费用、营业损失,未达成施工图的效果,造成用餐环境质量降低,影响门店整体形象的损失。庭审中,***提交于2021年4月25日拍摄的案涉工程现场图片,虽该图片可以看出装修未达到要求,但其于2020年8月8日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从其提交的证据中未能显示出系在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出现的问题。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营业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达成施工效果,影响整体形象的损失。故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3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承担788元,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元,***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