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462号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鑫,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