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6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鑫。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车辆。因前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3838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