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801号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谷金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