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801号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豪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谷金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