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449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健亿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街道办事处华兴街**。
法定代表人:刘福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鲁祖义,该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琳,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琳,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健亿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健亿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和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反诉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四川健亿圆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健亿圆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撤诉处理;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健亿圆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