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1268号
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坚信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鲁祖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生于1949年7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黎碧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3,未到庭)
被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6月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邓彩凤,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碧琼、***、邓彩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