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1274号

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斌,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