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1274号
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斌,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