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3民初2570号
起诉人: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代购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100万元,并支付自购车款支付之日起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汽车保险和质保费70120元,并支付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款项实际退回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就起诉人订购价值2498000元的”奔驰迈巴赫S560”一事达成一致,后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一份已由该公司盖章的交易标的为”18款迈巴赫560”的《汽车销售代购合同》给起诉人。此后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起诉人财务沟通合同签订事宜时,利用起诉人财务对汽车不了解的弱点,将合同标的物换为”奔驰18款S560”的合同发送并误导起诉人签订。事后,起诉人向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一百万元,并支付保险费70120元。车辆交付时,起诉人发现交付的车辆型号为普通”奔驰S560”,并非双方前期协商购置的”奔驰迈巴赫S560”。由于”奔驰迈巴赫S560”与”奔驰18款S560”属完全不同商品,两者在价格上相差约捌拾万元。此后,起诉人联系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全额退费,但其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退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代购合同,并立即退还起诉人已经支付的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协商未果可诉诸于人民法院”,未明确管辖法院。该案诉讼请求为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代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华杰天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三条、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兴强
审 判 员  刘美华
人民陪审员  罗 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孙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