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财保126号
申请人: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黄金村8组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经理。
被申请人:江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华月路西段275号溪山美郡B区16栋1单元18楼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
2021年10月18日,广州仲裁委受理了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仲裁申请。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农业银行江油支行,账号:2224××××5701;户名:江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2117.74元为限;同时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赔偿限额1092117.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2117.74元(账号:2224××××5701;户名:江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江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封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