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4140号
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8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T2EF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8567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578308。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口中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18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江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