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3181号
申请人: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九江村1460152栋1楼。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礼,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76号古汉名居商住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限额6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如账户上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应冻结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庆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