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1318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含浦社区六角冲组。
法定代表人:贺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礼,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76号古汉名居商住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鸿基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了(2021)湘0104民初1813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申请人环艺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月湖支行账号为43×××57_1的存款230000元。申请人鸿基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环艺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月湖支行账号为43×××57_1的存款230000元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鸿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月湖支行账号为43×××57_1的存款230000元所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