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9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方,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76号古汉名居商住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丙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艺光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二村。
法定代表人:谭柏连。
原告***与被告湖南环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艺光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运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婵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