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18号
原告:安徽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小李庄104线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长沟村国栋厂K16栋2层。
法定代表人:孙会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47元减半收取26874元,由原告安徽冠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慧萍
审 判 员 张海霞
审 判 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维凤
书 记 员 戴 蕾